江苏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江苏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able and Wir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Jiangsu,英文缩写CWIAJ。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境内从事电线线缆产品的生产、科研、检测、经营的相关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互助、发展、共赢”,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做好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作用,团结全省电线电缆行业全产业链企业,实施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推动企业与国内外同行和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并通过行业协调和服务,维护行业全局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和壮大。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协会党的关系归口管理部门是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南京市江宁区金鑫东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参与政府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研究,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建议,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四)受政府委托参与制订、修订行业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
(五)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引导会员企业之间规范竞争,协调会员及客户关系,组织客户满意度调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推进品牌建设,树立行业标杆,推进产品技术质量水平提升;配合政府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管理;
(七)推进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组织开展新技术新方法的交流与推广,组织新产品鉴定和推广,推进先进技术与管理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和应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八)组织和推动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九)促进国内、国际贸易活动,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参与协调贸易争端,维护企业在贸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开展本行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一)积极发展与省外相关协会、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组织行业参加有关交流活动;
(十二)宣传行业和企业,创办协会出版物和行业网站:
(十三)发展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十四)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和工作;
(十五)开展有益于会员企业及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省内从事电线电缆、电缆设备、电缆材料及相关领域的生产、科研、检测、营销、在政府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在电线电缆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纪守法,在经营过程中无重大不良纪录;
(五)个人会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工程师、技师、经济师等),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和行规、行约;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接受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向本协会反应情况,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及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实行等额选举,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50%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定不移的执行国家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
(二)热心支持协会事业,愿积极投入协会工作,有服务精神和实际行动;
(三)在行业内或本地区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办公会议由副会长及以上人员参加,须由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通过。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或执行副秘书长,报会长批准;
(四)提名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协会的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人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