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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缆企注意了,这个费用可减半收取

 2024-04-08   1326  来源:

 

      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为进一步帮扶企业,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决定,从今年4月7日开始至12月31日为止,本省内小微线缆(300人以下)企业继续享受检验费减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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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内小微企业、省内个体工商户

委托检验费减半收取工作的通知

财务部、各检测部门:

为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切实减轻经营主体负担,根据省局印发苏市监财函〔2024〕110 号《关于减免部分委托检验收费的通知》精神,本院对省内小微企业、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费用减半收取(实施期限自 2024 年4 月 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为方便后期省局的财务检查及减半数据汇总,申请检验费用减半收取的省内小微企业、省内个体工商户,对检测部门业务受理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2024 年 4 月 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省内小微企业办理委托检验时提出减收申请,检测部门受理人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认定,符合条件的直接减免。(可登录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核实进行快捷查询,网址:http://xwqy.gsxt.gov.cn/home?df=32)

2024 年 4 月 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省内个体工商户办理委托检验时提出减收申请,根据营业执照认定,符合条件的直接减免。

二、2024 年 4 月 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符合减收条件的委托样品:

1、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收费说明处应注明:因:****原因,减免:****元,如未备注,财务审计出现问题各检测部门负责解释;

2、委托协议书录入系统时,检测部门务必在青之业务系统受理界面:费用说明处注明:应收:****元,实收:****元。如未备注,财务统计出现问题各检测部门负责解释。

3、检测部门提交原始记录时,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委托检验费减收申请。

三、委托及到款日期都需在 2024 年 4 月 7 日至 2024 年12 月 31 日期间。如委托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检测部门需提交附件 2(盖章原件)报业务部留存。

附件:1.委托检验费减收申请

2.委托检验费付款说明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024 年 4 月 2 日 



关于对小微企业、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检验费减半收取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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